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 2018 年12月以其本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美丽一生两全保险”并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保险期间30年,交费期5年,王某某在电子保单中签字,并交纳保险费。
期间,该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的女性特定疾病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次日,某保险公司将制作的投保单、保险条款等交付王某某,在保单中具有向王某某的询问内容,其中包含过去一年健康体检是否有异常,王某某勾选否。 2019 年 12月,王某某支付第二期保费。
2020 年 6 月, 王某某经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子宫内膜样腺癌 ”,同年9月,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知不予赔付,某保险公司的理由为王某某2018年4月在某体检机构的体检报告中显示“宫颈肥大……建议定期做宫颈检查,观察变化进一步检查”,王某某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理赔责任。裁判结果:
某保险公司对其向王某某进行询问通过电子投保过程进行的事实没有异议,故王某某所进行的告知仅限于某保险公司制作的电子询问内容,其中对王某某过去一年体检状况询问较为模糊,仅仅表述为是否存在异常,但“异常”的指向不明,某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该项询问内容的具体情况,故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对王某某主张的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体现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具有明确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实践中,保险人的询问一般以调查问卷形式进行,除制式问卷之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并无其他的法定告知义务,不应对如实告知的义务进行加重。 另外,保险人对其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该项抗辩,即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询问(包含询问内容及与所购保险产品相关情况)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保险人无法证明其详细询问的,不能确定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王浩 潘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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